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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摔倒受伤餐馆赔八千

 用餐摔倒受伤,饭店被判赔偿

  2011年12月7日,方某与朋友在邱某开设的火锅店就餐,期间4人共喝了3打啤酒。餐后方某上卫生间时,被台阶拌倒受伤(该台阶当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方某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298.3元。事后,双方就餐饮服务中的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方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方负担医疗费60%共计7978.8元,其余40%由原告方承担。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餐饮服务部门,没有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而方某在酒后因疏忽大意摔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