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资讯>>经营安全>>正文

餐馆就餐不慎滑倒 顾客将店家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李女士在自助烤肉店取饮料时不慎滑倒,遂将店家所属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作为从事餐饮活动的法人,未能对就餐客人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0%。

  今年1月上旬一天,李女士到塘沽一家自助烤肉店就餐,其自行前往饮料区取饮料时不慎滑倒。回家后,李女士右腿出现红肿,被医院诊断为韧带拉伤。李女士与自助烤肉店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烤肉店是一家分店,李女士将其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事发时店内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当时,值班经理曾建议她回家静养,并承诺若伤情未好转可再回来找他。但被告方辩称,店内有广播提示和店员提示,地面也有“小心地滑”的标志和防滑牌;当日原告并无异常,自己走回座位,还接受了员工赠送的红酒。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从事餐饮活动的法人,负有对就餐客人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在就餐过程中的行为尽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800元,法院酌定原、被告责任比例为3:7。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196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