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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员工被打伤 法院判餐馆支付38万

(武侯法 记者 余娜)在餐馆上班时间被案外人打伤至植物人状态,法院判餐馆支付原告38万余元。今日,在武侯区法院,被告向原告付清第一批款项现金10万元。
  武侯法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武侯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支付郑某的医药费,案外人刘某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一套为原告的先于执行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
  武侯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上班时间被案外人李某用电动自行车U型车锁打伤头部,送至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1级,呈植物人状态。武侯法院就原告的先于执行主张经开庭审理查明,郑某花费住院费共计38万余元,武侯法院遂作出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某38万余元医疗费用的裁定。
  据悉,执行款是分批执行,今天是付清第一批款项现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