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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被盗餐厅赔偿道歉

 日前,经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局市府路分局调解,因餐厅内警示标志不明显、店内服务员没有及时尽到提醒义务,在博爱路一餐厅就餐时包被盗造成财务损失上千元的消费者李女士,得到了餐厅的赔礼道歉和赔偿的精神损失费450元。

  近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南明区工商局市府路分局投诉,称其在博爱路某餐厅就餐时包被盗,包内有身份证、现金、手机等价值千元的物品,要求工商部门帮她挽回损失。

  随后,在消费者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情况证明后,市府路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按照《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到消费者投诉的餐厅进行调查。调查表明:餐厅证照齐全,店内有妥善保管财物等警示标志,但不明显,且在消费者进店消费时,店内服务员没有及时尽到提醒义务。按照规定,此种情况属于经营者的警示标志不明显,没有及时尽到提醒义务。对此,经营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消费者也因疏忽大意对此负有过失责任。

  经调解,经营者对被盗一事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消费者精神损失费450元,最终双方同意调解方案,达成和解。

  市府路工商分局提醒经营者:“经营者不仅有责任确保食品安全,还有责任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否则,工商部门将按《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者: 朱哲荣 李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