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酒店就餐,车辆在酒店免费停车场被盗,该男子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对车辆被盗案件不承担责任。
2010年2月的一天,杨某开着一辆吉利轿车到东营某酒店就餐。当天22时杨某准备离开时,发现车不见了。
酒店监控录像显示,杨某离开车辆十几分钟后,吉利轿车的四角灯多次闪烁。三十分钟后,有一人在走出酒店门口的转动玻璃门时,用摇控装置把吉利轿车打开。该人进入轿车六七分钟后将车开走。
杨某当晚便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在多次协商中,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2010年7月杨某将该酒店告到东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饮食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非保管合同。这种附随义务只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酒店对丢车事件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王斌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