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刘钰 叶昆)吃饭后想用发票换礼品,却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武某一时冲动顺手将灭火器扔向服务员,造成被害人崔某轻伤。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武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经查,3月10日晚9点多,武某在河东区某饭馆吃饭后得到发票,意欲向饭店换礼品,恰好在二楼楼道内遇到服务员崔某,崔某告知武某,饭店并没有该项业务,但武某依然纠缠不休。双方发生争执,武某一怒之下顺手举起身边的灭火器砸向崔某,崔某左脚顿时流出鲜血,后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医学诊断,崔某左脚损伤程度为轻伤。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武某终于认识到由于自己冲动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感到十分懊悔。河东法院判决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