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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醉酒猝死 法院判决餐馆赔偿5%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刘凯娟 胡晓华
  本报讯 晚上下班后闲来无事,几个朋友坐下来喝酒聊天,7人喝下了9瓶酒,最终20多岁的徐某明因饮酒过多猝死。事后,徐某明的父母将当晚与徐某明一起喝酒的几个人,以及所在餐馆告上法庭,认为同席者劝酒、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徐某明死亡,并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76万余元。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晚与徐某明同席的朋友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餐馆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两者最终共赔偿徐某明的父母30600元。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2009年11月17日晚9时许,徐某明与刘某华、林某亮、谭某强等6个朋友,一起在湖里区浦园社小吃店内喝酒。7个人共喝了4瓶劲酒(35度、 125毫升)和5瓶追风八珍(38度、500毫升)。喝酒过程中,有几人醉酒呕吐,其中徐某明更是倒地呕吐,后经120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湖里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徐某明系酒后猝死。
  在徐某明的父母提起诉讼后,刘某华等人称,他们没有邀请徐某明过来喝酒,席间也劝过他不要多喝,但徐某明还是掏钱买酒跟大家一起喝,在发现情况不对后,他们也及时报了警。餐馆老板也认为,徐某明的死亡不是因为小吃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跟他的经营行为没有关系,而徐某明作为成年人饮酒过量,自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明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对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作为一同用餐饮酒的参与人之间应当互负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因此刘某华等6人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而餐馆在出售了4瓶酒给徐某明等人后,在其视线范围内对餐馆内发生的危险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