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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餐厅内摔伤 餐饮店担责七成

 2010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与朋友前往某餐饮店就餐,其间夏女士如厕返回餐桌时因地面湿滑突然摔倒,造成左足部分骨折。经查,此时该餐厅刚刚派清洁人员拖扫过地面,水迹尚未拖干,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磨平,且并未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夏女士历经数次诊断治疗,至9月份上旬基本痊愈。后夏女士开始与餐饮店协商赔偿事宜,历时一个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10 月份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餐饮店地面太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致其摔伤为由,要求该餐饮店赔偿其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餐饮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夏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962.44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夏女士就餐的餐饮店应否对夏女士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此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有所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餐饮店作为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夏女士在该餐饮店消费,就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该餐饮店在派清洁人员拖扫地面之后,水迹并未拖干,而且深色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磨平,亦未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夏女士因此而摔伤,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行为。

  所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因此,该餐饮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该餐饮店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如何确定呢?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店等营业性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该餐饮店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其店内地面湿滑,又未设置警示标志,这也是造成夏女士滑倒的主要原因,同时夏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餐饮店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夏女士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 贾芳 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