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小蒋在准备早点期间,因豆浆桶倾翻,热豆浆将小蒋的四肢及臀部烫伤,构成九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小蒋获赔医疗费等1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3月,闵行区一家小饭店雇佣18岁的安徽青年小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去年11月1日凌晨,小蒋准备早点时发生惨剧。他在拎起热豆浆桶时,因桶的把手突然断裂,致桶内热豆浆倾倒在身上。经诊断,小蒋的四肢和臀部被烫伤,创面总面积约25%,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均由秦先生支付。之后,秦先生不愿再赔偿而被小蒋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主张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因小蒋受伤后必然导致精神上的创伤,综合损害后果和秦先生的过错程度、施救过程等因素,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