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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摔伤 餐厅赔了1.7万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聚会,少不了要找馆子吃一顿。倘若就餐中孩子被烫伤了,餐厅地滑摔倒受伤了……碰到这些问题时,究竟餐厅有没有责任?

法官提醒,只要发生在就餐过程中,因餐厅设施设备出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害的,餐厅都要担责。

四川法制报消息(成华法记者开永丽)成都市民李梅(化名)在餐厅就餐时,不慎滑倒后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李梅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一审认定,餐厅对李梅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梅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08年10月4日17时许,李梅在某餐厅就餐时,不慎滑倒后受伤。之后李梅接受医院门诊治疗2次,经诊断为第5骶骨骨折。2009年6月2日经鉴定机构认定,李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梅起诉到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25266元、误工费6180元、交通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

“当时地面上并没有明显的油渍,餐厅地面砖也是防滑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不会摔倒的。”餐厅方面表示,李梅虽在就餐过程中摔倒,对损害结果原告自身也有相应的责任。“何况当时李梅仅要求赔偿2700元,现在的赔偿要求过高了。”餐厅还表示,出了该事件后,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梅在餐厅就餐,公司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对李梅身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餐厅就餐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餐厅对李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梅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餐厅支付李梅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7000余元。

律师观点:

就餐已形成合同关系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董杰律师认为,顾客在饭店就餐,已经与饭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饭店有义务保证顾客在就餐期间的安全。

因为饭店没有对坐椅进行检查致使顾客人身受到损害,理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顾客予以相应的补偿。但是也要考虑顾客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双方协商确定补偿的比例。

至于顾客提出去医院看病的问题,董杰律师表示,在道义上饭店应送顾客去医院,但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规定。

法官提醒:

经营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这就要求餐厅平时做好保洁工作,在湿滑等危险地方设置防滑垫及必要的提示牌等。如果餐厅没做到,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应当理直气壮地请求法院判决经营者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