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彭朝晖)祁某到餐馆吃饭,遇上啤酒瓶爆炸,左眼受伤,他一纸诉状将餐馆老板告上法院。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餐馆赔偿1万元。
祁某诉称,2008年6月5日,他和朋友到一家餐馆吃饭。突然,摆在过道上的一瓶啤酒被碰翻倒地,发生爆炸,喷射出来的啤酒瓶盖将祁某的左眼击伤。第二天,他感觉左眼持续疼痛,就到医院检查,之后住院治疗10天并进行持续门诊观察治疗,前后花费近5000元。
祁某找餐馆索赔,老板只是手写了一份材料,证明他确实在餐馆受伤,但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祁某只好告到法院,索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各项损失共2.5万余元。
餐馆老板辩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按惯例,啤酒都是摆放在餐馆的地上,祁某在买单时与同事争相付款发生推拉,同事不小心碰翻啤酒,这才发生爆炸。祁某应该找同事算账。
法院认为,餐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置的情况下,将酒瓶放置于经营场所通道的地面上,即便是祁某的朋友撞倒酒瓶导致祁某负伤,也不应认定该人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