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厅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一审法院判餐厅承担70%责任,餐厅不服,上诉至宜宾市中院。近日,宜宾市中院认为,顾客未充分注意安全而摔倒,自身也有过错,应提高自身责任比例,改判餐厅承担55%责任,赔偿顾客6.1万余元。
2008年8月11日19时许,曾丽和丈夫卿涛一起到宜宾英爱西餐厅就餐。席间,曾丽到餐厅卫生间如厕,在离开卫生间时,在过道与卫生间连接处摔伤,经宜宾市一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事后,曾丽在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作鉴定,其伤情属八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曾丽诉至翠屏区法院,称餐厅未尽到安全提示,地砖色差提示、防滑设置等义务,是导致自己跌倒受伤的唯一原因,要求宜宾英爱西餐厅赔偿自己住院营养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1余万元。
宜宾英爱西餐厅认为曾丽起诉的事实不实,捏造和夸大了现状,自己安装的是防滑地砖,且在洗手间处张贴了 “防滑”等提示标语,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尽到。同时,餐厅还提出,曾丽在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作鉴定时自己毫不知情,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法院指派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翠屏区法院最终指派仍由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八级伤残。
今年2月11日,翠屏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高原独任审判此案。法院认为,曾丽作为消费者在英爱西餐厅摔伤致残,英爱西餐厅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30%由曾丽自负,判决英爱西餐厅赔偿曾丽78609.7元。英爱西餐厅不服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院。市中院认为,英爱西餐厅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之义务,有过错,而作为消费者曾丽未充分注意安全而摔倒,自身也有过错,一审法院确定曾丽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应适当提高,曾丽应承担45%责任,英爱西餐厅承担55%责任,最终改判英爱西餐厅赔偿曾丽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17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