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一伙人在餐馆吃饭时,以饭菜里吃出玻璃渣划破嘴为由敲诈餐馆,并连连得手。8月13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晏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 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晏某伙同雷某(在逃)在石门县楚江镇、夹山镇一带,专挑小餐馆下手实施敲诈。他们把事先准备好的玻璃渣放入已咬破的嘴里,然后以饭菜中有玻璃渣扎嘴为由敲诈餐馆老板,称只要老板支付“封口费”,就当事情没发生过。而餐馆老板往往抱着花钱免灾的想法,使杜某等人屡屡得手。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三人先后作案十三起,其中一起未遂,共敲诈现金3200元,蓝芙蓉王香烟两包,黄芙蓉王香烟三包,共计价值3318元,所得现金、物品被平分挥霍。2009年3月,杜某、晏某正准备故伎重演时,被守候已久的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伤后嫁祸他人相要挟,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杜某、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