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资讯>>经营安全>>正文

女童肩部烫伤 餐厅判赔1.3万

10岁女童苗苗(化名)在餐厅用餐期间,与端着热汤的服务员相撞,结果被烫伤了肩部。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餐厅向苗苗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3万余元。

  2007年2月26日,苗苗在父亲的带领下来到西城区一家餐厅就餐。苗苗从座位起身行走时与餐厅的服务员相撞,该服务员所端餐具内的热汤一下子洒了出来,将苗苗的肩部烫伤。

  据苗苗的父亲说,经医院诊治,苗苗的伤情得到控制,但留下了明显的伤疤,被烫伤的肩部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他们不仅为此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并且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创伤。

  事发后,餐厅虽表示赔偿医疗费,但将相关票据取走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此,被告餐厅表示,当天由于苗苗的父亲照看不当,致使苗苗蹦蹦跳跳至餐厅吧台右侧的楼梯口处,这才与服务员相撞。餐厅认为,苗苗的父亲应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表示,作为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者,被告餐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苗苗被烫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餐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苗苗对受伤存在过错,故不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失费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尚属年幼的苗苗而言,烫伤以及由于烫伤造成肩部的皮肤与其他部位皮肤颜色上的相异这一后果,不仅给苗苗造成了身体上的严重痛苦,而且对其心灵将造成一定时间内难以消退的阴影。

  餐厅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酌定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