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资讯>>经营安全>>正文

餐饮企业应强化“风险辨别意识”

根据最新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规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提高到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另外,该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但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据了解,由于食品安全关乎到民生势必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此次草案的公布无疑再一次把公众的视线转移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的话题上。有关专家指出,《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持续关注以及媒体覆盖率高的现状为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公众责任、利润损失的三大风险敲响了"警钟"。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报告506起,中毒13280人,死亡258人,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11起,与2006年网络直报数据相比,死亡人数增加31.63%。在这些事故中,餐饮业主不仅要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还要面临事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损失。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利用保险护身的餐饮企业"屈指可数"。即便是餐饮业发达的广东、上海和北京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