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餐馆吊扇坠落砸伤顾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店主因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而被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顾客4000余元损失。
2007年5月14日中午,徐某在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中用餐时,将馆内吊扇打开。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时,正在旋转的吊扇突然坠落砸伤徐某头部。为此,原告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700余元,法医鉴定需休息三个月。事后,索赔未果的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全部损失。
庭审中,张某称其已当众告知徐某电风扇已坏,不能使用,并提供证人当庭作证,证明张某曾在店内讲明电扇已坏的事实。但是,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在电扇开关处设置电扇已坏的警示标志或采取了其他有效防范措施,徐某则否认自己听到过上述告知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从事餐饮经营,有义务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明知馆内吊扇已坏,如果使用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设置禁止使用等标志。张某虽称自己在店内已告知吊扇已坏,不得使用,但原告不予认可,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徐某电扇已坏而徐某坚持使用的证据。
为此,法院认定张某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也属履行义务不到位,未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餐馆内吊扇坠落致人损害的后果,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