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2007年7月中旬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工商局根据征集来的各界意见对文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并于日前正式发布。该文本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正式推行的《订餐服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婚宴、年夜饭和商务会餐等较为特殊的订餐活动。在这些场合,用餐人数一般较多,消费金额相对较高,且订餐人对用餐时间和场地往往有特殊要求,需要提前到饭店办理场地预定、定金支付和菜单确定等有关手续。所以,订餐人与餐饮经营者有必要就这些内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在用餐过程中发生纠纷。

  在目前的订餐活动中,一般仅凭订餐人与餐饮经营者之间的口头约定或电话约定,虽然简便,但容易发生纠纷,且纠纷发生后很难举证。

  案例:

  1、2007年1月初,张女士在某饭店预订一桌年夜饭,当时双方只进行了口头约定。张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定金。谁知几天后该饭店通知张女士,说是年底菜价、原料都涨了,因此双方约定好的餐费价格要涨一倍。张女士指其做法不当,饭店则表示,如果觉得不划算,可以退桌,算你主动放弃,那么张女士交的定金就要被扣掉。后来张女士向有关方面投诉,但苦于拿不出证据,只能不了了之。

  2、一对新人在2006年四、五月份与某饭店预订了九月中下旬举行婚宴用餐的房间、人数、菜单等内容,当时交了定金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很好,饭店也承诺不会有任何问题,并约定如有变化可提前电话通知。谁知这对新人在提前一周去饭店商谈菜单具体事宜时,却被告知他们预订的婚宴给取消了。由于新人已经向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发送了请柬,这个临时的变化难以再次通知。可是饭店只是说“你们交了定金,没有签署合同具体内容,被饭店的其他业务人员给预订出去了,他们交的定金比你们多,所以就只能这样了,你们还是另找地方吧,或者安排在该饭店的其它厅。”这对新人感到很无奈,喜事变成了烦心事,由于没有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使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更加简洁、实用。合同为一页纸,正反面印刷。取消了原来合同中的菜单和酒水单,改由餐饮经营者与订餐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合同正面的表格,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作出约定,包括“主要订餐事项”、“餐费支付”和“事项变更与合同解除”三部分内容:

  在“主要订餐事项”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餐的时间、位置、类型、方式、菜品数量、其他收费服务和赠送的商品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关于酒水提供问题,合同提出了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即可以选择订餐人自带、餐饮经营者提供或是由双方共同提供,并可以在后面注明各自提供的酒水范围;对于违反酒水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应有尊重。

  在“餐费支付”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概算单价和总价,并就定金、预付款和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合同中还明确了定金和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事项变更与合同解除”中,合同里明确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如预订10桌实际只用了8桌,富裕的2桌饭菜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中也给双方预留了约定解决方案的地方。一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背面的条款对订餐服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对于订餐人来说,要按合同约定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餐饮经营者代为保管;据实结清各项费用,损坏东西要赔偿。如需开展布展等活动的,要事先征得餐饮经营者同意。

  对于餐饮经营者来说,合同中明确其应按照约定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对其同意的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在双方责任方面,合同中明确如发生订餐人未按照约定来用餐和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鉴于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完善法规强化经营者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文本中不再涉及发票的有关内容。

  《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市工商局于2007年初指导崇文分局开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其间得到了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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