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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军 通讯员 谭华 涂焱南)4月20日,州公安局作出裁决:对因过失引发火灾事故的厨师龙某(男)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月13日下午4时50分,位于恩施市土桥大道10号的恩施市朗曼国际大酒店地下一层厨房操作间发生火灾,火势沿排油烟管道和疏散楼梯间前室的正压送风竖井蔓延窜入酒店楼层,危害酒店的公共消防安全。恩施市清江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和16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及时将火扑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1890元,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州消防部门迅速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厨师龙某使用天然气灶具采用明火熬色拉油时未在现场看护,导致明火引燃油蒸汽酿成火灾事故。
执法人员认为,龙某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已构成引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裁决对龙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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