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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邢占国)“今年2月份,我到一家饭店工作,4月份时,饭店辞退了我,但一部分工资没有拿到。”昨日,田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记者了解得知,2010年2月21日,田先生到位于鄂尔多斯大街的红格尔饭店做厨师,按照当时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
田先生说:“我是2月21日到饭店工作的,按照当时约定工资月月发,但后来两个月没有发。4月17日,饭店通知不用我了,也没有充足的理由。饭店应该支付我5700元工资,但只支付了4000元,剩余的1700元到现在也没有拿到。”
田先生表示,我们到饭店工作时也没签合同,我让饭店给打一张欠条,经理也没答应。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该饭店一名古姓经理,古经理表示,已结清了田先生的工资,不存在欠工资的事,田先生曾打碎了饭店东西,如果有事,他本人可来处理。记者再次致电询问田先生时,他表示工资没有完全结清。
针对此事,内蒙古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孙湖律师表示,如果雇佣方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提前解除雇佣关系,雇佣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被雇佣方违反了双方提前约定好的相关规定,雇佣方解除雇佣关系,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被雇佣方中途主动解除雇佣关系,被雇方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