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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讨要加班工资 酒店连呼“冤枉”诉至法院

作者:新闻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家住本市三十岗乡的钱师傅从事厨师职业多年,手下有个配备齐全的厨师班子。去年夏天,通过熟人介绍,他带着他的厨师班来到了合肥长江西路某大酒店做厨师,因为厨艺水平问题与酒店发生了不愉快仅仅工作了4个多月,后堂的这一班人马就离开了酒店。2009年春节一过,钱师傅等5人一起到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他们2008年中秋节、国庆节及双休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27000元,为其办理四个月的养老、失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

  酒店一方大喊冤枉,称尽管酒店员工需要双休日上班,但是酒店已在非双休日安排调休,未安排调休的已经发放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已支付加班工资;酒店按照规定2008年要求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已有80多名员工签订,但钱师傅等人不愿意签订,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厨艺水平高,愿意在酒店试做一个月,并承诺将酒店菜肴的毛利润做到40%,这样便可以获得奖励,如果签订合同,工资就固定死了。因此,未签订合同是钱师傅不愿意造成的,错不在酒店。试用 1个月后,酒店的毛利润仅有20%,几位厨师因未达到当时承诺,心存愧疚主动提出辞职,直接导致次日酒店的订餐取消,给酒店带来较大损失;这5人的社会保险费已随工资支付,工资表中有明确反映,如果要求酒店补办社保手续,他们应该退还相关费用并自己承担相应部分;申请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过高,他们都是主动辞职,工作时间最长的也只有短短的4个月。2008年10月底,酒店已经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并与钱师傅在蜀山区劳动局签订双方劳动关系一次性了结的有关协议,未曾想这5人又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酒店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对申请人在2008年6月进行调休的考勤表,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应支付当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酒店负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按照劳动法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因未签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酒店支付5位申请人2008年中秋节、国庆节及2008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5400元;为申请人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000元。

  酒店对仲裁裁决不服,已于6月1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丁文杰、江汝南,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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