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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厨师告倒上海市劳教委

作者:新闻部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近日,巢湖市居巢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案,该院依法撤销上海

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案原告小鹏(化名)提前走出了劳教所,并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赔偿款。

劝架竟被劳动教养一年

小鹏系巢湖市居巢区的一名青年,今年不满20周岁。2007年,小鹏随父亲在上海一家饭店帮厨。6月20日晚,小鹏的一位同事与别人发生矛盾,当晚发生互殴。小鹏在饭店门口,看到自己的同事被别人追打,想去拉开,没拉住,被对方推倒。后双方被上海警方抓获。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小鹏执行刑事拘留。7月16日,该局以小鹏涉嫌聚众斗殴,向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请逮捕。该院于2007年7月27日,以小鹏情节轻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嘉定分局作出释放通知书,以小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为由,予以释放。同年7月29日,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2007)沪劳委(审)字第569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小鹏犯有聚众斗殴行为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厨师告赢大上海劳教委

小鹏觉得自己很受委屈,在父亲的鼓励下,尚在劳教期间的小鹏向家乡巢湖市居巢区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巢湖市居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原告小鹏系一名刚满19岁的青年,在上海市饭店打工,从来没有犯罪或治安处罚的前科记录。在2007年6月20日晚所发生的斗殴案件中,原告既不是斗殴组织者、发起者,主观上并无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未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也未产生任何伤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且原告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诉请项目中,间接损失1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按2007年全国日平均工资83.66元的标准赔偿小鹏劳动教养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了对小鹏的劳动教养并按每日83.66元给付了小鹏近九个月劳动教养期间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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