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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峰系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食堂厨师,因与同在医院食堂工作的某同事有矛盾,从此结怨,逐渐产生报复社会之心。2007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益峰在食堂做菜时,故意将剧毒毒药“毒鼠强”分别投放于食堂所烧的菜中。当日中午,被下毒的菜肴分别卖给在该食堂就餐的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护士、病人及其家属和看护人员食用,造成34人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症状。当发现有人中毒后,张益峰将卖剩的红烧肉丝豆腐羹等菜倒掉。中毒人员经海宁、嘉兴市及杭州多家医院抢救才得以全部脱离危险,但其中一人构成轻伤。
事发后,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因本案而产生医疗费用及对34名被害人作出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20余万元,食堂有关餐饮、炊具设备被迫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益峰为泄私愤,采用在公共食堂的菜肴中投放“毒鼠强”的方法,导致34人不同程度中毒,其中1人轻伤以及有关餐饮、炊具设备销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归案后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海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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