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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武隆人,1996年11月25日进入小天鹅宾馆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黄某任中厨白案主管,从2005年11月起,他的月工资为1800元,另外享受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间,黄某因厨艺出色,曾当选宾馆优秀员工,并在全市小吃大赛中获优胜奖。
2004年,双方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黄某仍供原职。2006年3月,新任川菜厨师长上任。当年12月,黄某的月工资被减为1200元。黄某要求补发工资,遭到宾馆的拒绝。
今年年初,黄某数度向宾馆提出辞职,并提交了书面辞职信,均未获批准。从1月23日开始,黄某便没有再去上班。随后,他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宾馆无故降薪,导致他离职,要求对方赔偿。
新任川菜厨师长张某在出庭时称,他上任后接到客人投诉,说大厨黄某的菜品无创新、味道难吃。他在与黄某沟通后,将黄的工资调整为1200元。待黄的技术提高、无客人投诉后,再恢复成1800元。
黄某对张某的说法不予认可。他在庭上出示了一张张某开的证明,上称“黄某原工资1800元,2006年12月领工资1200元……他在中厨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天鹅宾馆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迫使黄某递交了辞职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宾馆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共计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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