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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市中院民四庭的黄林审判长介绍,今年上半年中院受理的264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请求给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纠纷占了3成,比重最大。黄庭长说,一般的超时加班很容易认定,上诉到中院的加班诉讼要复杂些,绝大部分是一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双方当事人在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上不一致。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相对于正常的标准工作时间制而言。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一些工种,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还有一些工作,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如被安排在节假日工作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还有一些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渔业等,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则可以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黄林介绍说,受理的案件中,有离职的司机拿着周末出差发票要求赔偿加班费,也有跳槽的销售人员向原单位申请加班费,由于很少有用人单位主动申报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也往往难挽败诉的结局。
本报通讯员杨文 本报记者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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