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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是庐江县人,原为合肥市日月明大食堂逍遥津店的厨师,他预谋盗窃店内吧台内的营业款,并计划如果被发现就杀害值班人员实施抢劫。
2007年2月26日凌晨,吴某打电话到店里,打听到该店的工作人员已全部下班离去,就以到店里睡觉为理由,取得值班人员戴某某的信任,骗开店门。后来,他进入吧台准备盗窃,恰好被戴某某发现。于是,他到厨房拿了一条毛巾准备杀害戴某某。
凌晨6时许,吴某以要回家为理由,骗戴某某打开了饭店的后门。当两人走到饭店2号包厢门口时,吴某用毛巾勒住戴某某的颈部将其拉倒在地,并用毛巾使劲勒其颈部。
因为担心在大厅被过往人员看见,吴某将被害人戴某某拖进2号包厢,继续用毛巾勒其颈部,同时用包厢内餐桌上的玻璃杯、烟灰缸等物品打其头部。随后,吴某又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回到包厢,用菜刀朝被害人的头部砍击数下,接着用菜刀将其喉管切开,将其杀死。
吴某潜入吧台用菜刀撬开了抽屉、柜子,抢得19元硬币、三包香烟(价值37.5元)。
凌晨6时40分,吴某在清理现场后,携带作案工具菜刀、擦拭现场血迹的抹布及赃物等逃离现场。
当走到合肥市巢湖路新长城大酒店对面的人行道上时,吴某将抹布、抢来的香烟等扔到南淝河的河堤上,将菜刀丢弃到路边的草丛中,然后返回自己租住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残忍手段杀死他人抢劫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在实施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方中华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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