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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餐盒致人中毒 餐馆应10倍赔偿

     今年5月的一天,陈琳琳到某餐馆购买了一份午餐,餐馆用餐盒进行了分装。陈琳琳食用后,引发中毒,用去医疗费用2100元。经有关部门检测,餐盒中的乙酸、正已烷均严重超标。面对陈琳琳的赔偿请求,餐馆老板李某以餐盒并非是其生产为由拒绝。双方成讼。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餐馆老板李某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陈琳琳作出10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第29条、第36条的规定,餐馆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并应当保证使用和出售的餐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而餐盒的检测结果表明,餐馆并未尽到餐饮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餐馆的行为却让陈琳琳中毒并由此造成了损害。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