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一家分店因拖欠供酒商的酒水货款和进店费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经丰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全聚德退还全部余货和部分进店费。
2005年10月,北京一酒业销售公司与全聚德一家分店签订合同,约定由酒业公司供应“国浆酒系列”在全聚德销售,酒业公司交付5000元进店费,并将价值7311元的酒水送至餐厅。此后,全聚德仅结款48元,退货款711元,尚拖欠6552元货款。
全聚德称,饭店经营过程中签订的酒水合同一般都是代销合同,即由供货商提供酒水交由饭店代为销售,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款,代销合同支付进店费是行业习惯。他们仅同意将未售出的酒水退还后按照实际售出的数量支付货款。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通过对合同文本分析确定其为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不应该收取进店费。此外,酒业公司没能主动与全聚德联系协商结款事宜,也存在过错。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退还全部余货和部分进店费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