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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餐饮业按营业额1%征收

        本报讯11月1日起,厦门市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涉及建筑业、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等,其中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这是昨日记者从厦门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征收: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住宿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


  而此前,厦门从10月1日起,暂停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等客房业代征旅客房费4%的价格调节基金,暂停对桑拿(含足浴)业征收营业额1%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停止各旅馆业在住宿发票上增开“价格调节基金”收款项目。


  从此次调整来看,价格调节基金按项目的范围扩大了,但标准有所降低了;同时,征收的方式改变了,不再由酒店等代收,而是由厦门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代征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