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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奖罚条例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辞退过失

1) 同客人吵架或当客人的面争吵;

2) 对客人粗鲁或顶撞客人;

3) 向客人索要或暗示希望得到小费;

4) 为个人目的向客人多收或少收或更改帐单/收据;

5) 欺骗或骚扰客人;

6) 未经许可复制酒店钥匙;

7) 未经酒店许可受雇其它公司或从事其它工作;

8) 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连续两天或本月累计两日;

9) 故意不向酒店报告自己的传染性疾病;

10) 拾遗不交,据为已有,如现金等;

11) 同酒店客人进行个人交易,从而与饭店利益发生冲突;

12) 组织或参与不道德活动;

13) 在酒店质量监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或知情不报、管理不善;

14) 偷窃行为;

15) 骚扰、欺辱,危害饭店客人或员工;

16) 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

17) 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赌博等;

18) 违反国家其它法令;

19) 由于失职,造成酒店较大损失或宾客投诉的。

注:

1 、在告诫处分有效期内,重犯类似错误将给予警告处分;

2 、在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同时给予留店察看处分,岗位工资下调一级;

3 、留店察看期间,有违纪现象的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4 、处分的有效期:告诫1个月,警告3 个月,留店察看6个月。

(二)奖励细则:

通报表扬

1) 由于优质服务而得到宾客表扬的;

2) 一惯工作表现好,得到领导认可的;

3) 拾金不昧;

4) 连续三个月没有违纪现象的;

5) 积极参加文化和业务培训,业务和文化考核达标并名列前三名的;

6) 服务技能优越,能够其他带领员工共同进步的;

7) 为维护社会公德和山庄秩序见义勇为的;

1) 对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证明行之有效的;

2) 因能及时发现苗头或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山庄的事件的;

3) 见义勇为且为山庄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

4) 在外派工作、有关竞赛或评比中为酒店争得显著荣誉的;

5) 3 个月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通报表扬的;

6) 其他表现优异或贡献突出的;

1) 发现事故苗头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为山庄挽回重大损失的;

2) 1 年内连续3次以上受到嘉奖的;

3) 服务技能优越、管理水平突出得到到宾客多次表扬或事迹突出的;

4) 本年度得到总公司嘉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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