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
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
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
节税。
第三十一条: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
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
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
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培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
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
过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二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乙方如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 %计提
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乙方以酒店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人员的信誉、品德、
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委托管理年限暂定年,甲乙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
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基建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酒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乙方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30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如总经理因被业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五十三条:被辞退之总经理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1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30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第条: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500元。
第五十七条: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 字样。
第六十六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管理公司: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